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9570号 原告:***,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万第镇西万第村3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晓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