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9570号
原告:***,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万第镇西万第村3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晓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