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7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大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大东居委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杨淑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市大东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2)鲁0602民初8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市大东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市大东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昊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