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亚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亚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394号
原告烟台亚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修元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烟台***回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亚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亚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烟台亚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