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1157号之三
原告: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0号712-713室。
法定代表人:李心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昀霞,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玮琳
人民陪审员  常 燕
人民陪审员  王信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