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民初4403号
原告: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才有,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凯,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李颖。
被告: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炳勇,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颖、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20元,减半收取计88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泳懿
人民陪审员 杨 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