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民初4404号
原告: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264328683J。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才有,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凯,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李颖,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李颖、被告烟台八宝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春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