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金泽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金泽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沙埠村北。
法定代表人:曲云竹,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万水,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万水,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2019)鲁0911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911执128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兵
审 判 员  孙修凯
人民陪审员  苏凤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