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金泽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天佐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沙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8716506XB。
法定代表人曲云竹,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天佐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0927113L。
法定代表人张远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莱州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市天佐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684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襄阳市天佐农牧有限公司欠原告莱州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8398.05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襄阳市天佐农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襄阳市天佐农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案在执行中,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襄阳市天佐农牧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襄阳市天佐农牧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襄阳市天佐农牧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襄阳市天佐农牧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寅虎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执行员  邬少云
书记员  陈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