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金泽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惠通果蔬食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民初35号
原告:莱州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沙埠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曲云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鸿,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惠通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姜其娥,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牟建格,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莱州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其娥、牟建格、***、烟台惠通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莱州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莱州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基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