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金泽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764号 申请人:莱州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惠通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淑晓,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惠通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民终7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惠通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惠通果蔬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