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312号之一
原告:烟台凯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41号金融大厦2715。
法定代表人:韩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魁,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83-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风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风奎,男,住烟台市芝罘区。由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纪敏,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纬三路
28号。
法定代表人:薛照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男,住烟台市芝罘区。由烟台市工商联东方儒商联合会推荐。
原告烟台凯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纪敏、被告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被告,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海宁
人民陪审员 田 虹
人民陪审员 张明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