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62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5122_1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19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双双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