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财保319号
申请人:**,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鹏、李先利,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纬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薛照光,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XXX。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XXX,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文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