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新凤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海阳市凤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凤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海阳市新凤建筑有限公司与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和房产土地信息,无车辆信息,名下的不动产被抵押、多轮查封,本案已做轮候查封。本案执行中案外人对申请执行人对部分房地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并起诉到法院。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5月12日通过电话联系(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范宏
审判员 孙江波
审判员 丁光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