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阳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海阳市。
被执行人:修京翠,女,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海阳市。
被执行人:海阳市新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凤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平,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修京翠、海阳市新凤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海阳市新凤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此案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687执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石刚
审判员 宁世光
审判员 史婧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