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兴达建筑器材租赁处、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514号之三
申请人:栖霞市兴达建筑器材租赁处,住所地栖霞。
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栖霞市。
原告栖霞市兴达建筑器材租赁处与被告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栖霞市兴达建筑器材租赁处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504.73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504.7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期届满十日前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