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兴达建筑器材租赁处、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514号
申请人:栖霞市兴达建筑器材租赁处,住所地栖霞市选矿药剂厂,。
经营者:***,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栖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栖霞市兴达建筑器材租赁处与被告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鲁0686民初2268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招商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438495.27元予以冻结。后申请人提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19)鲁0686民初2268号之三民事裁定,继续对上述财产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再次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财产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招商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438495.27元(账号:535903289310701)。
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日起至2022年9月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期届满十日前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