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86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栖霞市。
被执行人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栖霞市市政通达建筑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2015)栖城民初字第4号号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限期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