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海水运公司与天鹏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海水运公司与天鹏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冻结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9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80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海水运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重初字第14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