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263号
原告: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冀东润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冀东润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称双方已庭下和解,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