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7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慧昌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连新兴产业经济区临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敬洪,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慧昌码头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海事法院作出的(2019)辽7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给付债务及逾期利息等2354432.28元。2020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慧昌码头有限公司在辽宁慧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20%股权、在大连慧昌木业持有的100%股权。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海事法院作出的(2019)辽7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尤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