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382号
申请人: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振华街9号。
法定代表人:唐茂军,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11民初17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