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72执299号
上海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海洋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72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执行费2,9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案款20万元,缴纳执行费2,900.00元,本院已将案款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8)鲁72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72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