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民辖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市天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晟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8)鲁72民初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鹏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理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天鹏公司的住所地为烟台市××山区,属于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天鹏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天鹏公司与力晟公司在履行双方签订的《钢管桩施工承包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规定,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被告天鹏公司的住所地在烟台市××山区,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天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本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