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民再82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三建公司)、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昊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终5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鲁民申60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喜,被申请人潍坊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梅、王忠英,被申请人东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2013年7月1日,潍坊三建公司与东昊公司签订《起重机安拆安全合同》,潍坊三建公司依据合同指派***等人进行了安装,从涉案合同载明内容看,潍坊三建公司拆卸相关塔吊系其合同义务。***在东昊公司工地拆卸塔吊过程中受伤,故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应结合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本案重审中应进一步查明***等人进行塔吊拆卸工作系与东昊公司直接建立承揽关系,还是继续履行《起重机安拆安全合同》过程中受潍坊三建公司指派,以及拆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东昊公司作为业主是否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等相关事实,依法确定***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并做好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终5280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兴军 审判员  耿志亭 审判员  范 勇
书记员  张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