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05行初1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杜卫清、杨佳颖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崔心波 人民陪审员  周洪波 人民陪审员  许晓红
书 记 员  马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