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91民初1336号
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胜利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韩炳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6899号东方昌大广场3号办公楼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8054703F。
法定代表人:项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经钰,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花,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则尔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93949813L。
法定代表人:毕忠本,总经理。
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服务中心)与被告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地置业公司)、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昊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才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张建东,被告十地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经钰、杨翠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昊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所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9500000元及垫付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十地置业是十地金隅园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东昊建筑公司承建了该项目87#、88#、90#、129#-133#楼及配套工程。因被告东昊建筑公司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导致农民工多次集体上访甚至越级上访讨薪,为了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被告东昊建筑公司复核确认,共欠劳务工人工资19500000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对上述劳务工人工资19500000元进行了垫付。被告东昊建筑公司无力支付劳务工人工资的主要原因系被告十地置业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十地置业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十地置业公司答辩称,十地置业公司针对本案诉求金额1950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但对利息不认可,不应该计算利息。
被告东昊建筑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十地置业公司是十地金隅园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东昊建筑公司承建了该项目87#、88#、90#、129#、130#、131#、132#、133#楼及配套工程。后东昊建筑公司将涉案项目劳务进行了分包,并进行了施工。目前涉案工程已完成部分,十地置业尚欠付东昊建筑公司工程款及人工费。涉案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讨薪。为了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人才服务中心、东昊建筑公司分别与涉案劳务分包承包人签订《垫付协议》,约定由原告(甲方)垫付东昊建筑公司(乙方)所欠用工方(丙方)的工资。东昊建筑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28日分别出具承诺函,载明:本次由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垫付十地金隅园建设项目的劳务工人工资547万、1403万元,均经我公司复核确认,真实有效。原告累计为杨亚茹等80位班组承包人垫付1950万元,至2022年1月29日,原告将所垫付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上述劳务工资经东昊建筑公司、各承包人、各农民工确认已领取完毕。
本院认为,东昊建筑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方及农民工工资,导致实际施工的劳务方工人越级上访讨薪,原告为了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规定,对东昊建筑公司欠付的农民工工资进行了垫付,东昊建筑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原告已代东昊建筑公司垫付劳务工人工资1950万元,有相应的汇款凭证予以证实,原告依法享有追偿权。故原告要求东昊建筑公司偿还垫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十地置业公司欠付东昊建筑公司工程款,被告十地置业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替被告垫付农民工工资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且计算标准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昊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垫付款195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30日起以19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