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91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忠本。
被执行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马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马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马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44957.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