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民初815号
申请人: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70467171K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93949813L。
法定代表人:毕忠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师民,男,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师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174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师民银行存款47174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