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顾达与***、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91民初1417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则尔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888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888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