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民初815号之二
原告: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办南家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70467171K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则尔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9394981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6元,减半收取4188元,保全费2879元,共计7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