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亿恒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诸城市亿恒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883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亿恒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铁园路70号。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诸城市亿恒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