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执180号之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亿恒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新华村。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4执18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滕书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