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海联汇(北京)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2952号 原告: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309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联汇(北京)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国际酒店22层2203。 法定代表人:黄淑娟。 被告:黄淑娟,女,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联汇(北京)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淑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有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