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巴彦中奥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6民初1375号
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驻地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杨兆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王秀博,黑龙江友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华容名苑商服南门奥德燃气客服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祥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奥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殿广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