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503号
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兆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佳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吕景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诗祥,山东鲁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佳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恒兴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林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思猛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