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济阳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执保289号

申请保全人:李效梅

被保全人:郭建军、张峰、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济阳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7民初28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窦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