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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汇金港务物流有限公司鱼台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27执保16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7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窦红
书记员 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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