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29民初5033号
原告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云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5.00元,减半收取计5527.50元,由原告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一斌
人民陪审员 杨庆生
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
书 记 员 郏熔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