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诺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执异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紫金花味精有限公司、济宁中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菊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异议人未能向本院提交其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其异议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紫金花味精有限公司、济宁中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菊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鲁08民初25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首查封了山东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名下的“曲建房预字(2013)第5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项下的4号楼1—2层商业房2869.17平方米、3—8层住宅4276.74平方米的房产。2020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20)鲁08执恢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山东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名下“曲建房预字(2013)第5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下的4号楼1-2层商业房2869.17平方米房产。
驳回异议人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建国 审判员  石 英 审判员  李 贺
书记员  李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