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2289号
原告: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60号天工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高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友,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济阳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秀,山东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济阳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8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素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晓莉
书 记 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