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宏达建筑公司

平邑县瑞达石材有限公司、邹城市宏达建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138号
原告:平邑县瑞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东升(平邑)国际石材产业园精品展示加工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MKBGF6H。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宏达建筑公司,住所邹城市龙山南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41006D。
法定代表人:米香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山东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峰,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崇义路1999号燕京花园东区。
原告平邑县瑞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宏达建筑公司、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平邑县瑞达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邑县瑞达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邑县瑞达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8元,由平邑县瑞达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金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青红
书 记 员 朱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