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宏达建筑公司

***与邹城市宏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2190号
原告:***。
被告:邹城市宏达建筑公司。
被告:**。
被告:邹城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邹城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9393040XQ,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邹城市西关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米香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宏达建筑公司、**、邹城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邹城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予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逢夏
书记员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