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宏达建筑公司

邹城市宏达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83执1798号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宏达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宏达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