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

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1489号
原告: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亓俊峰。
被告:***,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吕祖泉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
法定代表人:马训利。
原告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