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567号之一
原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鑫,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海涛,董事长。
原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7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742元,由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