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567号
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海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