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54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祖泉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3443Q。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范晓莉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54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祖泉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3443Q。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范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