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7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海涛,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116执保7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现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