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2987号
原告: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614060867。
法定代表人:程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344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